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書
廣東瀚景森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興寧市龍田鎮曲塘下張壩新升公司側
經營地址:興寧市龍田鎮曲塘下張壩新升公司側
我局查處你單位拖欠工人工資一案,因你單位法人無法按時領取,由于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給你,且本案已按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一條處理,現依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書》(興人社監字〔2025〕第119號),責令你單位接到行政處理決定書之日起,足額支付王興良在工作期間的工資共14000元。你單位應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完畢。
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公示三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興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5年9月4日
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書
興人社監字〔2025〕第119號
被處理人:廣東瀚景森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興寧市龍田鎮曲塘下張壩新升公司側
經營地址:興寧市龍田鎮曲塘下張壩新升公司側
法定代表人:熊葉
2025年7月3日,我局勞動保障監察綜合執法大隊接到廣東瀚景森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王興良的投訴,反映該單位存在拖欠員工工資的行為。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興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立案調查。
經調查查明:被處理人沒有按時足額支付王興良在廣東瀚景森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工作期間的工資共14000元。我局于2025年7月4日對廣東瀚景森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發出《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興人社監字〔2025〕第119號),于2025年8月18日公示送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被處理人限期整改,但被處理人逾期未進行改正。
被處理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我局擬對被處理人作出行政處理,并于2025年8月28日公示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告知書》,但被處理人在期限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
以上事實有《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調查筆錄》、《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告知書》等書面證據證明。
本局認為被處理人拖欠員工工資的勞動保障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作出處理決定如下:
責令被處理人在接到本行政處理決定書之日起,足額支付王興良在廣東瀚景森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工作期間的工資共14000元,具體人員名單如下:王興良14000元。你單位應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完畢。逾期不履行本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決定,可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興寧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直接向興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興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