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頭動過手術后總是會痛,沒辦法睡覺,我就會喝酒,所以養成了喝酒的習慣,酒后鬧事的行為就從那時候開始的……”回想起醉酒時的“放飛自我”、肆意撒潑,酒醒后的陳某追悔莫及。
簡要案情
2021年7月至2024年11月,陳某多次飲酒后逞強耍橫、無事生非,到鄰居廢品站、住家,實施扔磚塊、扔酒瓶、砸打店門等滋事行為,期間被公安機關多次警告、教育及行政拘留,但其仍不知悔改,繼續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甚至到周邊加油站滋事,嚴重影響他人生活、生產、經營。2024年11月26日,陳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2025年2月27日,案件移送興寧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承辦檢察官經審查認為,陳某任意損毀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鑒于其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積極賠償部分被害人并取得諒解等情節,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遂提出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的量刑建議,最終獲法院采納。
“醉酒絕不是犯罪的理由,更不是逃避法律懲處的依據。”檢察官提醒,尋釁滋事不僅影響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更嚴重危害社會和諧穩定。飲酒后務必保持理性克制,切勿肆意放縱、逞強耍橫、以身試法,因“醉”獲“罪”得不償失。
(興寧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