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典型案例:興寧市某娛樂場所超時經營案
為提升對行業經營者及社會公眾的警示教育效果,加大以案釋法力度,營造良好的文旅市場環境,興寧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選取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行政執法案例,現予以公布。
一、案情簡介
2024年9月,興寧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執法人員于凌晨2時18分對興寧市某娛樂場所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場所廂房內有顧客正在消費,執法人員制作了《現場檢查(勘驗)筆錄》《興寧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行政執法證據復制(提取)單》,該娛樂場所的現場負責人在相應證據和執法文書上簽字確認。興寧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依法對該場所涉嫌在規定的禁止營業時間內營業的違規行為立案調查。我局辦案人員依法對該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進行了調查詢問,制作了《調查詢問筆錄》,其承認了在《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的禁止營業時間內營業的違規事實。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驗)筆錄》《調查詢問筆錄》《興寧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行政執法證據復制(提取)單》證據證實,該娛樂場所的違法經營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二、處理結果
該娛樂場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我局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法對該娛樂場所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三、法律分析
1、《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每日凌晨2時至上午8時,娛樂場所不得營業。
2、《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一)變更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的;
(二)在本條例規定的禁止營業時間內營業的;
(三)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未統一著裝并佩帶工作標志的。
3、鑒于該娛樂場所屬于初次被查,且法定代表人能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符合《廣東省文化和旅游廳關于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可以依法從輕處罰。
4、《廣東省文化和旅游廳關于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行政處罰的法定種類或法定幅度內選擇較輕的種類或較低的幅度處罰。從輕行政處罰按照下述規則行使:(一)在違法行為可以選擇的法定處罰種類中選擇較輕的處罰種類處罰”進行裁量處罰。
綜上,我局認為該案適用從輕行政處罰,依法對該娛樂場所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四、典型意義
本案暴露出個別娛樂場所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營業時間不重視的問題。法律法規對娛樂場所的營業時間加以限制有以下原因:一方面,凌晨2點以后,往往是“黃、賭、毒”犯罪的高發期;由于管理人員疲勞,事故隱患不易發現,深夜也是消防安全事故的多發時段。為預防違法犯罪活動,防止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有必要對營業時間加以限制。另一方面,一些娛樂場所通宵達旦地營業,其音樂噪音、人員往來嘈雜,嚴重侵擾和影響了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近年來,不少群眾對娛樂場所的擾民現象反映強烈,限時營業也是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的休息權利和正常生活。
本案調查處理流程清晰規范,違法事實認定明確清晰,證據鏈條完整確鑿,法律適用分析精準無誤,執法程序合法正當,處罰結果合理適當。綜合案情特點、執法重點、違法情節及查處過程等多維度因素考量,本案具有鮮明的典型性和示范意義。
本案的查處,有力打擊了超時經營的行為,有利于規范娛樂場所依法營業,整頓市場秩序,確保娛樂市場各項工作有序有力推進。
興寧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將持續強化對娛樂場所的日常巡查與集中檢查力度,著力提升娛樂場所經營者的法律意識和社會責任感,進一步規范娛樂場所經營秩序。
(興寧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