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典型案例:興寧市某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接納未成年人案
為提升對行業經營者及社會公眾的警示教育效果,加大以案釋法力度,營造良好的文旅市場環境,興寧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選取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行政執法案例,現予以公布。
一、案情簡介
2025年4月,興寧市公安局向我局移交興寧市某網吧違規接納未成年人上網的有關線索材料。材料顯示,興寧市公安局在對興寧市某網吧進行日常檢查時發現有未成年人正在該網吧上網。興寧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依法對該網吧涉嫌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立案調查,我局辦案人員對該網吧的投資人進行了調查詢問,制作了《調查詢問筆錄》,網吧的投資人承認了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上網消費的違規事實。
以上事實有《興寧市公安局移交線索材料》《調查詢問筆錄》證據證實,該網吧的違法經營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二、處理結果
該網吧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根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依法對該網吧作出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的行政處罰。
三、法律分析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
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設備,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2、《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入口處的顯著位置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標志。
3、《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的;
(二)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
(三)經營非網絡游戲的;
(四)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
(五)未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
4、鑒于該網吧違規接納未成年人進入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根據《廣東省文化和旅游廳關于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二十一條第(十一)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十一)違反未成年人保護相關規定且情節嚴重的”。
5、《廣東省文化和旅游廳關于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從重行政處罰是指依法在行政處罰的法定種類或法定幅度內選擇較重的種類或較高的幅度處罰。從重行政處罰按照下述規則行使:(一)在違法行為可以選擇的法定處罰種類中選擇較重的處罰種類處罰”進行裁量處罰。
綜上,我局認為該案適用從重行政處罰,依法對該網吧作出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的行政處罰。
四、典型意義
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未成熟,辨識能力和自控能力較弱。若隨意進出網吧,不僅會對其身心健康造成負面影響,還可能沾染不良習氣,面臨個人隱私泄露、沉迷網絡游戲、遭遇網絡詐騙等風險,甚至可能滋生違法犯罪問題。
本案調查處理流程清晰規范,違法事實認定明確清晰,證據鏈條完整確鑿,法律適用分析精準無誤,執法程序合法正當,處罰結果合理適當。綜合案情特點、執法重點、違法情節及查處過程等多維度因素考量,本案具有鮮明的典型性和示范意義。
本案的查處,是深入貫徹落實上級關于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決策部署的生動實踐,也是強化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縱深推進預防和治理涉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專項行動的典型范例。
興寧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將持續強化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日常巡查與集中檢查力度,著力提升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者的法律意識和社會責任感,進一步規范互聯網經營場所秩序,不斷凈化網絡空間環境,全力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防護屏障。
(興寧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