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梅縣區法院審結一起以“碰瓷”方式敲詐勒索他人財物的案件,被告人羅某、沈某犯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
2025年1月,被告人羅某、沈某經事先商謀,駕駛汽車多次在梅州市梅縣區、梅江區等地通過物色酒駕人員,尾隨對方,以追尾“碰瓷”的方式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酒駕人員害怕受法律處罰的心態,以舉報酒駕、追究逃逸行為等手段進行敲詐勒索,共計得款3.4萬元,其中羅某分得1.8萬元,沈某分得1.6萬元,所得款項被揮霍一空。案發后,被告人沈某的家屬退繳了1.6萬元違法所得。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羅某、沈某故意追尾制造交通事故,以舉報酒駕等手段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