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拒服兵役青年廖鴻鑫實施處罰的通報
廖鴻鑫,男,身份證號:4414812003XXXXXXX6,大專在校生,興寧市葉塘人。該青年于2024年秋季征兵中自愿報名應征,經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和役前教育合格后,符合服役各項條件,自愿簽訂《入伍保證書》,經興寧市“陽光征兵”審批定兵會議通過,并向社會集中公示5個工作日,于2024年9月1日由興寧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批準入伍。
廖鴻鑫自入伍后,服役態度消極,從2024年11月16日起多次無正當理由要求提前退出現役,且經常拒不履行職責,2024年11月23日、26日,由所在部隊,市、鎮兩級征兵工作人員及家長多次與其講明政策,反復教育引導,并告知其拒服兵役的嚴重后果,廖鴻鑫本人仍堅持拒服兵役,其離隊態度堅決,并表示愿意承擔拒服兵役帶來的一切影響及后果,最終在2024年12月30日被所在部隊按照拒服兵役規定給予除名處理并退回原籍。
為嚴肅法紀,警示教育他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征兵工作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對廖鴻鑫作如下處罰:
一、自通報下達之日起,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取消對其相關優撫優待政策;按照2024年興寧市1名義務兵家庭優待金額(19640.00元/人/年)的2倍對其處以一次性經濟處罰,即罰款39280.00元(叁萬玖仟貳佰捌拾元整),罰款由興寧市葉塘鎮自通報下達之日起3個月內追繳后交市財政局。如當事人拒不執行,移交市法院強制執行。
二、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各相關單位,不得錄用其為公務員或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不得招錄、聘用為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三、公安機關在常住人口信息系統及其公民戶口簿本人的“服兵役欄”注明“拒服兵役”永久字樣;自通報下達之日起,兩年內不得為其辦理出國(境)手續。
四、自通報下達之日起,兩年內教育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升(復)學手續。
五、市征兵辦依法依規將廖鴻鑫納入履行國防義務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六、通過市政府網站和媒體、公眾號向全社會通報廖鴻鑫拒服兵役行為及懲罰措施。